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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案情经过:

  某公司员工被指派到某超市工作,2015年4月16日,该员工由于将价高的商品冒充价低的商品进行购买,被超市方发现,超市方要求某公司将该员工进行调岗,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于4月29日向员工发送了调岗通知书,员工在当天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在5月5日,再次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在没有得到公司理会的情况下,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询问公司,公司工资的发放形式是本月支付上月的工资,在2015年4月,公司确实没有向员工发放3月份的工资,直到2015年5月18日才向员工支付了3月和4月的工资。员工和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30日前。

  争议焦点:1、公司是否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形;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

  1、公司不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从第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到达对方之日起起算,也就是双方劳动关系在2015年4月29日解除。员工的解除理由如要成立,必须是在2015年4月29日前就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在2015年4月29日前公司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形。但是,根据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在4月30日前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而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还没有到最后的付款期限,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按照员工离职的情况将工资全部结算好后在2015年5月18日统一发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果:员工在经过庭审后向仲裁委撤回了仲裁申请。

  启示:

  1. 劳动合同中工资的发放时间并不是心血来潮时随意填写,建议尽量将时间填写到最晚,便于在发生问题时进行应对。

  2、本案中虽然没有涉及到,但是对于企业至关重要的就是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理时,一定先要把违纪的事实予以确认。否则,随着时间和事情的变化,员工违纪的证据将更加难以搜集,对于案件的后续处理难度更大,面临处罚无据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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