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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法院是否可以追加财产执行

  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法院是否可以追加财产执行

  在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法律规定与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执行。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是债务人(被执行人),则可能面临债权人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呢?这需要分别考虑离婚协议和法院离婚判决的不同情况。

  1、离婚协议的情况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其中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共同财产是由夫妻协商分割的。原配偶作为非债务人,无权被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男女。因此,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一旦离婚协议达成并生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完成了。因此,债权人不能以增加原配偶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配偶。

  二、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况

  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法院根据财产状况、贡献程度、年龄等因素进行判决。其中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原配偶是否可以增加为被执行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完成了。债权人要将原配偶添加为被执行人的,需要证明原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的财产已经转移、虚假处分或者隐匿,导致原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而原配偶保留了财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要求人民法院将原配偶添加为被执行人。

  增加原配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想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除非本法另有规定,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或者财产转移、隐匿、虚假处分,导致执行不能执行的,可以增加其他人为被执行人。因此,债权人要想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必须证明原配偶的财产已经转移、虚假处分或者隐匿,导致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执行,而原配偶保留了财产。

  是否影响原配偶的合法权益,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必须考虑是否会影响原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果原配偶的财产确实被转移、虚假处罚或隐匿,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那么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原配偶的财产没有转移、虚假处罚或隐匿,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将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仔细权衡各方的利益。

  三、相关案例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审慎权衡各方利益,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理是否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案情回顾:

  A、B离婚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判决。在执行过程中,A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A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发现,A和原配偶C在离婚前有共同财产,但财产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A和C没有告知债权人财产。因此,债权人要求增加C为被执行人执行财产。

  法院判决:

  经审理发现,甲、丙离婚前有共同财产,但财产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甲、丙未告知债权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或者财产转移、隐匿、虚假处分,导致执行不能执行的,可以增加他人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原配偶丙转移财产,虚假处分,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因此可以增加丙为被执行人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增加原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考虑。离婚协议的,原配偶通过协商分割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表明原配偶有转移、虚假处分或者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得增加原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财产。法院离婚判决的,债权人想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证明原配偶财产已转移、虚假处分或者隐匿,导致原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执行,原配偶保留财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增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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