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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刑事案二审程序流程如何审,案件审理什么內容

  一、第二审程序流程的提到

  (一)抗诉

  地区各个检察院对平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判决、判决的抗诉,理应根据原审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抗诉书,而且将抗诉书密送上一级检察院。

  原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将抗诉书连在案件材料、直接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而且将抗诉书团本提交被告方。上级领导检察院假如觉得抗诉不善,能够向平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而且通告下属检察院。

  (二)上告

  被告、自诉人、附加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根据原审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上告的,原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三日之内将上诉状连在案件材料、直接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另外将上诉状团本提交平级检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被告、自诉人、附加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立即向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上告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在三日之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检察院提交平级检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留意:上告的提到方法可以用书面形式方法或口头上方法。
  二、第二审程序流程的审理标准

  (一)全方位核查标准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就第一审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开展全方位核查,不会受到上告或是抗诉范畴的限定。

  共犯的案子仅有一部分被告上告的,理应对全案开展核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核查就是指第二审人民检察院针对上告、抗诉案子理应核查以下具体内容:

  1、第一审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是不是清晰,直接证据是不是的确、充足,直接证据中间有没有分歧;

  2、第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是不是恰当,定刑是不是适度;

  3、在侦察、提起诉讼、第一审程序流程中,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

  4、上告、抗诉是不是明确提出了新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

  5、被告口供、辩驳的状况;

  6、辩护律师的建议及其听取意见的状况;

  7、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的裁定、判决是不是适度;

  8、第一审人民法院仲裁庭、审理联合会探讨的建议。

  (二)上诉不加刑标准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审理被告或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直系亲属上告的案子,不可加剧被告的酷刑。

  检察院明确提出抗诉或是自诉人明确提出上告的,不会受到前述要求的限定。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实际应用上诉不加刑标准时,理应实行以下实际要求:

  1、相互犯罪案,仅有一部分被告明确提出上告的,即不可以加剧明确提出上告的被告的酷刑,也不可以加剧别的同案被告的酷刑。

  2、对原判评定有错必纠、直接证据充足,仅仅评定的罪行不善的,不在加剧原判酷刑的状况下,能够更改罪行。

  3、对被告推行数罪的,不可加剧决策执的酷刑,也不可以在检察院抗诉判决策实行的酷刑不会改变的状况下,加剧数罪中某罪的酷刑。

  4、对被告被判拘留或是刑期宣布判缓的,不可撤销原判判缓或是增加缓刑考验期。

  5、对有错必纠、直接证据充足,但被判的酷刑畸轻,或是理应可用附加刑而沒有可用的案子,不可撤消第一审判决,立即加剧被告的酷刑或是可用附加刑,也不可以客观事实不清或是无证据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案件审理。务必依规改判的,理应在第二审裁定、判决起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再次审理。

  此外,相互犯罪案中,检察院只有一部分被告的裁定明确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别的第一审被告也不可加剧酷刑。

  留意:上告,酷刑不能能够加剧,但罪行能够加剧。

  三、第二审程序流程的案件审理方法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上告案子,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庭审判。但仲裁庭历经判卷,审讯被告、征求别的被告方、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建议,对有错必纠的,可以不开庭审判。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开庭审判上告、抗诉案子,能够到案子发生地或是原审人民检察院所在城市开展。

  相互犯罪案,沒有明确提出上告的和沒有对其裁定明确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理应报名参加法庭调查,并能够报名参加法庭辩论。

  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仅有附加是民事诉讼的被告方和她们的法定监护人明确提出上告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部分的裁定,在上告满期后即产生法律认可。理应送监实行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是第二审附加是民事诉讼被告的,在第二审附加是民事诉讼案子移诉前,能够延期送监实行。

  人民检察院审理上告和抗诉案子,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构成仲裁庭开展。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开庭审判上告、抗诉案子,能够到案子发生地或是原审人民检察院所在城市开展。

  四、第二审程序流程的案件审理結果

  (一)检察院抗诉

  1、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上告或抗诉案子开展案件审理后,觉得原裁定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明确提出上告或抗诉的原因不可以创立的,理应判决驳回申诉或是抗诉,检察院抗诉。

  2、二审人民法院觉得一审定刑畸轻,可是遭受上诉不加刑标准的限定而没法加刑的状况下,理应做出检察院抗诉的判决。

  (二)改判

  1、原裁定评定客观事实沒有不正确,但法律适用有不正确,或是定刑不善的,理应改判;

  2、原裁定客观事实不清楚或是无证据的,能够在查明客观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客观事实不清楚或是无证据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根据自主核查或是通告原审人民检察院填补原材料就可以将客观事实查明,立即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判决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案件审理。

  2、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发觉第一审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审理有以下违背法律法规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之一的,理应判决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次审理;

  (1)违背相关公开审判的要求的;

  (2)违背回避制度的;

  (3)夺走或是限定了被告方的法律规定起诉支配权,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

  (4)审理机构的构成不合理合法的;

  (5)别的违背法律法规的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

  二审案子审什么內容?

  《解释》第315条:对上告、抗诉案子,理应主要核查以下內容:(一)第一审判决评定的客观事实是不是清晰,直接证据是不是的确、充足;(二)第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是不是恰当,定刑是不是适度;(三)在侦察、移送起诉、第一审程序流程中,有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四)上告、抗诉是不是明确提出新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五)被告的口供和辩驳状况;(六)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听取意见状况;(七)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的裁定、判决是不是合理合法、适度;(八)第一审人民检察院仲裁庭、审理联合会探讨的建议。

  《解释》第323条要求,开庭审判上告、抗诉案子,能够关键紧紧围绕对第一审判决、判决有异议的难题或是有疑问的一部分开展。

  【解释】二审开庭审判的案子,在保证开庭审理品质的另外,以便提升开庭审理高效率,一般状况下,是不用对一审判决、判决评定的全部客观事实、直接证据都再案件审理一遍,沒有质疑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和剧情,能够立即确定。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流程,理应坚持不懈全方位案件审理和上诉不加刑等标准开展核查,而且必须对一审判决的內容,案子客观事实、法律适用开展关键案件审理,假如裁定恰当的,理应保持,裁定不正确的,理应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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